全球讯息:康鹏科技二次闯关科创板首答问询,前次申报整改事项被关注

来源:搜狐号-资本邦 2022-09-22 15:58:02

2022年9月21日,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鹏科技”)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康鹏科技前次申报整改事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和投资损失、应收款项、存货、新增固定资产、股东核查、新增等19个问题。

关于前次申报整改事项,根据,1)2020年2月24日,发行人子公司衢州康鹏精馏辅助五车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名操作工人死亡;2)同年4月22日,处于试生产运行中的衢州康鹏1500吨LiFSI生产线后端的一台处理釜在中和处置精馏后高沸物时发生冲料事故,导致衢州康鹏停工停产,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上述两起安全事故均发生在LiFSI精馏环节的原因,发行人相关产线的设计和生产管理是否存在缺陷,相关事项的具体整改措施及运行情况;(2)衢州康鹏停工停产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复产后的产量及业绩情况,导致停工停产的各项因素是否均已消除,未来是否存在其他导致停工停产的情形,是否已在风险提示中充分披露;(3)报告期内及未来新增LiFSI产线的技术路线和生产工艺与衢州康鹏是否一致,新增产线的设计和生产管理措施是否能够防范的再次发生;(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建立了健全的并有效执行,发行人是否满足《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

康鹏科技回复称,发行人子公司衢州康鹏在报告期内曾发生两次生产安全事故,两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原因相互较为独立,且均发生在非核心生产工艺环节,衢州康鹏的LiFSI产线已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及专家组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生产技术工艺已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的认可,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并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进一步加强了安全生产管理,产线的设计和生产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发行人及衢州康鹏对2起事故已采取包括提升设备自动化、优化操作流程、加强安全管理措施、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人员培训考核等整改措施,且该等整改措施已均予以落实。

衢州康鹏因安全事故导致的停工停产对发行人2020年的经营业绩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自2020年8月复工以来衢州康鹏持续保持安全稳定生产运行,停工停产对发行人LiFSI经营业绩的影响已经消除,2021年发行人LiFSI销售收入和产量大幅增长,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目前结合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复工复产的批复以及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评估判断,导致发行人停工停产的各项因素均已消除,同时参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和发行人安全事故发生原因、整改情况以及整改后运行等情况分析,发行人未来被处以责令停产处罚并进而影响经营业绩的可能性较小。

鉴于发行人LiFSI产线的技术路线属于成熟路线,且2起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系人为因素造成,发行人报告期内及未来新增LiFSI产线的技术路线与衢州康鹏保持一致,发行人新增LiFSI产线在汲取衢州康鹏在生产工艺及生产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之外通过精简工艺环节、减少工艺风险,认真执行工艺设计诊断等方式有效降低安全生产事故再次发生的风险。

组织架构层面,发行人专设EHS委员会及EHS办公室;内控制度层面,发行人制定并适时更新生产安全相关制度及消防安全相关制度;日常执行层面,发行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日常检查记录、加强员工培训和考核、完善业务操作流程、提升自动化程度等方式落实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生产经营层面,发行人针对各产品生产线进行HAZOP分析,对所有含有危险工艺的已建项目及所有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全流程进行了全面安全风险排查,并结合公司相关产品的工艺环节,对各具体生产环节进行安全风险评定,基于前述风险评定相应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以杜绝、降低在特定生产环节相应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毕马威会计师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两起安全事故分别发生于产线末端的精馏回收环节和废物处理环节,均不属于该产线的核心生产环节,两起安全事故发生环节为通用生产工艺环节。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两起安全事故分别涉及的溶剂回收和产线末端的废物中和处理环节,上述环节不属于LiFSI产线的特有生产工艺环节,发行人显示材料、有机硅以及农药医药产品生产过程均涉及溶剂回收和末端废物中和处理环节。发行人所有产品生产线自投产以来一直保持安全、稳定的运行状态,除两起因工人在复工初期操作不当所致的事故外,发行人未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

1、两起安全事故发生的环节及具体原因

“224”事故发生于精馏回收溶剂的过程中,主要系因加热蒸汽管控不当且工人未按规定收集物料所致;“422”事故发生于废弃物的处置过程中,主要系工人未按规定滴加物料所致。前述两起生产安全事故主要系2020年特殊期间工人在复工初期操作不当所致。具体如下:

(1)“224”事故发生的环节为精馏回收环节

“224”事故所发生的环节为年产200吨LiFSI产线末端的精馏回收环节,具体为200吨LiFSI产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粗二氯甲烷的精馏回收环节,前述环节主要是为回收溶剂-粗二氯甲烷并再次利用,不属于该产线的核心生产环节。

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操作人员在对一批混杂有少量LiFSI产品的使用后溶剂进行加热精馏回收时,未能按照《二氯甲烷精馏安全规程》妥善管控加热蒸汽导致精馏塔温度超标,其中混杂的LiFSI产品过热分解产生氟化氢,并与少量水分混合形成氢氟酸。该名收集物料的操作工在将精馏回收后溶剂导出至铁桶中时,未按照公司《二氯甲烷精馏安全规程》佩戴防毒面具、降低装置中的气压、将软管通过卡扣与铁棒连接插入桶内,而是直接将软管插入桶口。在溶剂导出完毕时,未连接铁棒的软管在装置中气压的作用下从桶口甩出,浮于溶剂上方的氢氟酸从软管喷出导致当事操作工灼伤、吸入氢氟酸中毒死亡。

(2)“422”事故发生的环节为产线末端的废物处理环节

“422”事故发生的环节为年产1500吨LiFSI产线末端的废物处理环节,本工段为将精馏环节后不合格的残留沸点较高的物质(以下简称“精馏后高沸物”)进行酸碱中和处理,待分解成稳定的无机盐类后进入三废处理中心环保处理后达标排放,不属于该产线的核心生产环节。

“422”事故发生的原因系操作人员向碱性水溶液中,滴加酸性精馏后高沸物时数量过多而发生。LiFSI产品精馏高沸馏分相关处理操作规程规定工人应分批滴加精馏后高沸物并散热降温,但当时操作人员在打开滴加阀门后未及时关闭阀门,精馏后高沸物短时间内大量滴加至处理釜,导致用于中和的碱性水溶液量不足,形成精馏后高沸物水溶液。在中和反应的放热作用下,该溶液达到分解温度发生分解并形成釜内压力,进而导致该处理釜发生爆炸冲料事故。该事故导致该处理釜毁损及部分周边管线损坏,但未造成起火、环境污染及人员伤亡。

综上所述,“224”事故及“422”事故分别发生于精馏回收环节以及对精馏后废物的处置环节,该两个环节均非核心生产工艺环节。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涉及LiFSI产线的下属公司及项目包括衢州康鹏200吨LiFSI产线、1500吨LiFSI产线及募投项目兰康新能源2.55万吨/年电池材料项目,其中兰康新能源的产线尚在建设过程中。

发行人子公司衢州康鹏上述事故所涉及产线的设计不存在重大缺陷,具体如下:

①200吨LiFSI产线

“224”事故所发生的环节为年产200吨LiFSI产线末端的精馏回收环节,该环节的精馏设备和工艺均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设计,其中精馏设备由中国国内首批博士、硕士培养点之一且以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等领导的重工集团公司第七零二研究所设计;精馏工艺由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创建于1958年,其在涉及氟化工、、石油化工、医药化工、环保、新能源新材料及建筑行业等领域完成了数千项工程设计及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多次获得国家、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和科技成果奖,其中承接的山东东巨化工股份有限公司10万吨/年己内酰胺项目获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优秀工程设计一等奖;另有多个项目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

衢州康鹏年产200吨LiFSI产线先后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及专家组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生产技术工艺已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的认可。

②1500吨LiFSI产线

“422”事故发生的环节为处于试生产状态的年产1500吨LiFSI产线末端的废物处理环节,该环节的处理设备和工艺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设计,其中处理釜由南京氟源化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设计,处置工艺由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浙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其中,南京氟源化工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行业经验丰富,先后与多家上市公司及外资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如南京红有限公司、希杰(聊城)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1500吨LiFSI生产项目在建设前已通过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条件审查,生产技术已得到政府相关部门及专家组的认可。

③2.55万吨/年电池材料项目

除上述衢州康鹏产线外,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2.55万吨/年电池材料项目(一期)一阶段,项目实施方兰康新能源已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甘肃三泰绿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预评价,评价范围包括储存装置、生产工艺、管理体系等。甘肃三泰绿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行业经验丰富,曾参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甘肃分公司酒泉油库工程安全验收和评价、肃北华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柳沟峡铁矿安全现状评估等项目。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前述安全预评价正在进行中,完成后兰康新能源将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履行审批程序。

因此,发行人安全事故相关产线生产环节的设计不存在重大缺陷。

除前述两起事故之外,衢州康鹏报告期初至今各年持续保持安全稳定生产运营记录,未曾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衢州康鹏在制度、生产工艺、安全培训、生产管理等方面建立有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前述两起事故主要系工人在

2020年特殊期间复工初期操作不当所致,事故环节非核心生产环节,事故原因之间较为独立,且具有一定偶发性。

①衢州康鹏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设置较为完善

报告期内,衢州康鹏已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电器,特种设备,建筑物,防雷防静电专项检查表,及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危险作业现场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评估管理》等五十余项安全生产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涵盖生产作业的全部主要环节,安全管理制度较为完善。衢州康鹏的安全管理岗位设置较为完善,在各个生产车间以及公司层面均设置有安全员,EHS监察主任亦会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此外,衢州康鹏自报告期初至今的各年均通过第三方的ISO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设置较为完善。

②衢州康鹏的生产工艺流程较为完善

在生产前,衢州康鹏会针对每种产品制定详细的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及主批记录,其中详细记载有各步骤操作要点、投料比、反应温度、搅拌时长等安全生产所需全部详细信息,并会将生产操作规程放置于各岗位操作台,确保操作人员可以随时查阅并按照既定安全流程操作。此外在生产每一批产品时,操作工人均会按规定将所选用设备编号、生产中各节点的投料比、单元投料量、反应温度等关键信息全程记录于生产批记录文件中,以确保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合理。

③衢州康鹏生产作业安全管理措施较为完善

在操作人员上岗前的交接班过程中,操作人员会就已投物料、当前反应及设备状态等信息进行沟通交接,同时现场巡检反应装置与生产环境,并将交接班过程进行书面记录。生产班长在上岗前亦会要求工人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劳防用品。

在产品生产过程中,衢州康鹏会要求生产操作人员在各节点将关键参数记录于生产批记录文件。此外在生产过程中,各车间及公司层面的安全员及EHS监察主任均会对工人操作进行巡检,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地执行。

④衢州康鹏在关键生产环节具备额外安全保障措施

衢州康鹏的产品生产过程涉及多个反应步骤,对于其中关键环节的反应步骤,衢州康鹏会要求当班生产班长或车间主任等高级别人员对操作人员所执行的操作进行复核,并在批记录中签字确认,对于部分非关键环节亦会要求操作人员相互复核确认,确保按照指引安全规范操作。除两起事故之外,报告期初至今各年持续保持安全稳定生产运营记录,未曾发生其他生产安全事故,衢州康鹏所发生事故的环节系精馏回收溶剂以及精馏后处理废弃物环节,均非核心生产工艺环节。

在事故发生后,衢州康鹏组织技术骨干对全厂所有反应所涉及风险进行了重新梳理摸排,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全厂所有反应进行了专业安全评估,采取了完善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培训、优化操作流程以及提升自动化水平等措施,保障全厂每一个生产环节的安全。

⑤衢州康鹏对生产人员的安全培训较为完善

在产品生产前,衢州康鹏生产技术负责人员会组织全厂技术骨干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环节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并会按需对其中部分产品的全流程生产过程在实验室进行模拟操作,以掌握生产中的潜在风险因素。在深入研究后,衢州康鹏生产技术负责人员会对车间主任、生产班长等全部相关操作人员进行理论培训与现场实操培训,以使相关人员掌握生产各环节的安全操作要点。

衢州康鹏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主要安全生产改进措施请见本题回复“3、相关事项的具体整改措施及运行情况”。

因此,衢州康鹏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在事故发生后进一步加强了其安全生产管理,发行人相关产线的生产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前述两起事故发生后,发行人及衢州康鹏组织精干技术力量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同时衢州康鹏所聘请的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杭州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有限公司以及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所指派的外部专家组均对衢州康鹏全厂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从完善制度建设、加强人员培训考核、加强管理、自动化提升改造、优化操作流程等方面提出了整改意见,确保后续生产安全稳定开展。衢州康鹏已完成针对“224”事故及“422”事故的各项安全整改工作。

截至目前,前述自动化设备及系统均能正常运行,衢州康鹏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设备及系统维护、员工培训及考核,持续改进落实安全管控工作,并根据生产经营需求更新操作流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2020年8月14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向衢州康鹏出具《整改复查意见书》((衢)应急复查[2020]B02号),同意衢州康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恢复相关作业活动。衢州康鹏已于2020年8月恢复生产活动。

发行人已委托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上海天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及目前的运行情况予以核查,上海天谱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先后与多家企业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如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等。根据其于2022年4月出具的《上海康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符合性审核报告》,其认为衢州康鹏整改措施均予以落实,所采取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得当,能够有效避免同类事故发生。

综上所述,发行人及衢州康鹏对2起事故已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且该等整改措施已均予以落实,自整改完成以来,衢州康鹏持续落实执行整改措施,并能正常稳定生产。

衢州康鹏停工停产对2020年的经营业绩造成了一定影响,但自2020年8月复工以来衢州康鹏持续保持安全稳定生产运行,停工停产对发行人LiFSI经营业绩的影响已经消除,2021年发行人LiFSI销售收入和产量分别同比增长91.76%和178.75%,发行人生产经营业绩持续增长,具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

衢州康鹏针对导致工厂停工停产事项的整改已完毕并取得政府有权部门同意复工复产的批复,衢州康鹏自复产以来均保持安全稳定生产,未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同时经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评估,公司目前的安全管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导致停工停产的各项因素均已消除。

经查阅《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处以停产处罚主要分为两种情形:(1)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验收等手续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2)责令限期改正或消除相关不合规情形,但逾期未改正。

综上,根据上述法规,相关主管部门对生产经营企业处以停产处罚主要视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企业被处以责令改正或消除违法情形处罚后的整改情况。

安全生产方面,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主要视企业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手续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企业被处以责令改正或消除违法情形处罚后的整改情况等确定是否对企业处以责令停产处罚。

衢州康鹏“224事故”及“422事故”主要系特殊期间工人在2020年特殊期后复工初期操作不当所致,发生事故的环节均不属于核心生产环节,两起事故的原因较为独立且具有一定偶发性。前述事故发生后,衢州康鹏对其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及整改,且相关整改措施已经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验收并经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同意后复工复产。

此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制定一系列安全生产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及应急管理制度等并严格落实,且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根据生产需求不断完善该等内控制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均要求相关人员严格落实前述内控制度,同时对包括事故环节在内的全部生产环节进行检查并额外加装了自动化控制设备,以进一步消除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可能导致被处以停产处罚的情形。此外,发行人聘请了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对所有生产型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了全面评估,评定结果为发行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未来被处以责令停产处罚并进而影响经营业绩的可能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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