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资讯: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澳斯康回科创板首轮问询

来源:搜狐号-资本邦 2022-09-23 17:04:01

2022年9月22日,澳斯康生物(南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澳斯康”)回复科创板首轮问询。

图片来源:上交所官网


【资料图】

在首轮问询中,上交所主要关注澳斯康专利技术、客户、供应商、收入确认、收入波动、研发人员及研发费用、应收账款及其他往来款、经营合规性等19个问题。

关于应收账款及其他往来款,上交所要求发行人说明:(1)应收账款期后回款以及逾期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收回的情形以及未收回的原因,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扣除康希诺的应收账款后,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余额,与销售规模的匹配性;(2)波兹南检察院的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内容及形成原因,入账价值的确定依据,期后收回情况;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原因,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3)预付江苏博美达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江苏博美达的基本情况,采购内容是否符合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相关货物到货情况及后续付款情况;(4)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支付往来款的具体内容、发生原因;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澳斯康回复称,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为17,895.13万元,其中对康希诺应收账款余额为11,843.43万元。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2021年12月31日期后回款比例为77.63%,其中康希诺期后回款比例为74.69%,其他客户的回款比例为83.39%。尚未回款的逾期应收账款均在催收过程中,预计2022年12月31日前可完成催收。

公司应收账款出现逾期的原因主要包括:(1)康希诺款项因部分业务终止,受双方对账、结算、签订终止协议、办理代采原材料移交等事项影响,且客户付款审批流程相对缓慢,因此付款流程有所滞后;(2)受相关事项影响,部分客户的单据未能及时流转、客户付款审批流程较长;(3)部分客户因相关事项影响(融资放缓或下游回款周期延长)、下游行情暂时性下跌(如2022年1-6月生猪市场行情下跌影响猪疫苗客户的回款)等原因,出现暂时性资金困难。

公司上述逾期应收账款的信用期普遍较短,一般为10-30天,当客户出现付款流程滞后时,会快速进入逾期状态。主要逾期款项的逾期天数均在1年内,逾期系前述暂时性原因所导致,不存在长期未收回的情形。存在逾期的主要客户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经营情况正常、资信良好,不存在重大无法收回的风险。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结合历史应收账款的账期及坏账损失率等因素,对应收账款进行减值测试,截至2021年12月31日已累计计提坏账准备1,818.11万元,计提比例10.16%,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扣除康希诺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及营业收入后,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10%、32.97%和38.92%,与当期销售规模相匹配。

2020年末,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中应收波兹南检察院891.67万元(111.88万欧元),系2020年6月发行人子公司南通健顺的设备供应商HOSOKAWAALPINE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HOSOKAWA)的业务邮箱被海外网络诈骗公司攻击,盗取了南通健顺与HOSOKAWA关于设备进度款的合同约定,并向南通健顺发送支付设备进度款请求,导致南通健顺误将上述款项支付至网络诈骗公司账户,公司发现后及时报警并多方协调,该笔款项被波兰银行冻结并移交至波兹南检察院,2020年末公司尚未收回上述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入账。因该笔款项实际回收风险较小,发行人按账龄计提相应减值准备。

2021年6月,发行人收到波兹南检察院退回的全部款项。

综上,2020年末,发行人应收波兹南检察院款项具有真实的背景,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收回全部款项,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因与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导致银行存款被冻结的情形。

2020年1月9日,因,中电公司对发行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发行人支付工程款717.21万元及利息,并诉请冻结发行人相关资产。其中,2020年2月,海门法院冻结发行人银行存款9.40万元,查封发行人3辆,有效期一年;2021年2月,在上年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海门法院冻结发行人银行存款717.00万元。

2020年4月21日,发行人提出反诉,请求对方对违法施工导致的财产损失、质量缺陷修复费用等给与赔偿。海门法院于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0)苏0684民初33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准许发行人的申请,冻结中电公司银行存款6,626,610.79元人民币。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发行人上述诉讼涉及的金额(含已冻结资金)金额及占发行人净资产比例较小,预计不会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业务活动、未来前景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已根据施工合同条款、施工进度,对各项工程的应付工程款进行必要的暂估入账,发行人在建工程、相关往来科目金额准确、完整;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进行如实披露,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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