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老人临终前突立遗嘱将财产留给一子,其他子女提出质疑,法官从遗嘱字句中发现不妥……

来源:周到上海 2023-01-16 20:44:02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沈老太年过九旬,膝下有2子4女。名下有房屋征收补偿款、银行存款等共94万余元。 2020年1月,沈老太因恶性肿瘤入院。入院时,神志不清,各项自理能力欠缺,于当月下旬过世。然而,就在处理老人的遗产时,沈老太的小儿子徐阿四(化名)突然拿出了一份代书遗嘱,并表示,该遗嘱为沈老太入院后不久立下的。遗嘱中表示,沈老太名下全部财产,均由小儿子徐阿四继承。对于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沈老太的其他5名子女提出质疑。一场争议焦点为代书遗嘱是否真实有效的遗嘱继承纠纷,在6名子女之间爆发。一份离奇的遗嘱

当沈老太的这份遗嘱出现在徐家6兄弟面前时,除了徐阿四外,其他所有的兄弟姐妹都惊呆了。他们完全无法相信,这份遗嘱是由自己母亲立下的。徐家姐弟们的怀疑并非无的放矢。沈老太入院时,根据医院检查,已神志模糊,缺乏行动能力。如何能够在3天之后的深夜,委托律师立下遗嘱?况且沈老太没读过书,这份遗嘱通篇遣词造句非常书面化,沈老太听都听不懂,更别提能表述出来了。徐家姐弟们质疑,徐阿四拿出的这份遗嘱,存在猫腻。然而,对于兄弟姐们的质疑,徐阿四感到十分冤枉。他指出,入院时神志不清,不代表沈老太不会在入院后恢复清醒,沈老太所患的疾病本就不影响她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更何况,这份遗嘱是在2名律师的见证下,由专业人士代书完成的。遗嘱上亦有沈老太的捺印。此外,沈老太一直都和小儿子徐阿四共住,沈老太的晚年也由徐阿四照顾,丧事由徐阿四操办。在沈老太临终神志清醒之时,立下代书遗嘱,将财产委托给一直照顾自己的徐阿四,合情合理。然而,除了徐阿四外,其他子女均认为,沈老太临终前的精神状态无法订立遗嘱。沈老太留下的这份代书遗嘱的可靠性,遭到了质疑。

代书遗嘱存在瑕疵

本案的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沈老太入院时已大小便失禁、神志不清,病情危重。仅隔3日后,即于深夜立下遗嘱,在沈老太病情尚未明显好转的情况下,难以得出沈老太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和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的结论。此外,代书遗嘱应由遗嘱人当场口述遗嘱内容,代书人负责对口述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观遗嘱全文,不仅有“动产”、“不动产”、“承租人”等法律专业用语,甚至还有补偿协议的全称、继承人的身份证号码等非常详尽的内容,这显然与沈老太的文化程度不相匹配。此外,遗嘱人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是代书遗嘱必备的形式要件。而本案中,遗嘱人一栏仅有一枚指印及“十”字符,无签名和落款日期,在形式要件上存在瑕疵,应通过其他方式加以弥补。录音录像虽并非代书遗嘱的必备条件,但对于身患重病,没有读写能力等情况的遗嘱人 ,是增强代书遗嘱的重要补充条件。在有条件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不进行录音录像,是对补强遗嘱有效性的自动放弃,难以免处人们对遗嘱的真实性的合理怀疑。

遗产最终按照继承法处理

最终,徐阿四提供的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沈老太的94万余元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小儿子徐阿四长期与沈老太共同生活,对母亲照顾较多,酌情多分。而长子徐阿大和母亲因征收产生矛盾,互不往来,其对母亲的照顾少于其他子女,酌情少分。一审判决后,徐阿四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上海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阿四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关键词: 代书遗嘱 神志不清 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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